4.3、建筑突出物4 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地下设施 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 雨篷,挑檐 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 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 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 烟囱等。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上空 1、2 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 其深度不应大于0.6m.2 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 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 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 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 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空调冷凝水等.4.3,3,除地下室,窗井 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4.治安岗 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3 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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