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 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 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 坡道 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 采光井。烟囱等。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人行道上空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 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2。2 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 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4。3、0m以下 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 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 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4,3 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 4,治安岗 公交候车亭 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 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3,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