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 雨篷 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 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 采光井,烟囱等。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上空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 其深度不应大于0 6m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 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 0m 并不应大于3,0m,3,3,0m以下 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 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4,3,0m以下 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 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 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 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 3。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 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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