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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方式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 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按季度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度情况,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规划要求应适当配建一定比例的小区配套经营性用房的,在经营性用房批准允许销售前、应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部门参照同类地段的商品房价格核定其销售价格。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及规定利润后的净收益上交市财政。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 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可以实行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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