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 和购房人应持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准购证。蚌埠市职工。居民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协助购房人在承诺时间内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对.准购证。上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予以注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注明 划拨土地,等字样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 购房人在按相关规定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后 方可取得完全产权、全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出售 出租、出借 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第三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 第三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 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按照届时综合评估价、含土地价格。的15,向市财政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不包括原以商品房价格购房的面积,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第三十三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回购资金从市住房保障基金中支付,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住房保障房源,出售给已取得、准购证,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