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应管理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销售实行申请、审核 公示.轮候制度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购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满3年以上。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三。申请人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第十七条,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第十八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 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包括申请人以及与其同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第十九条。家庭住房是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的所有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第二十条.可支配收入指家庭可用于最终消费和其他非义务支出及储蓄的总和 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缴纳的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家庭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第二十一条。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一 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资料、1,家庭成员收入证明,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簿.复印件,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二、初审、辖区居民委员会按申购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受理 并于受理后1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入户核查.对经核实后的申请家庭进行编号.登记 造册.并在辖区内公示3日、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家庭在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后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的材料,登记册.公示等全部资料在3日内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三,复审。辖区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在7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提出复审意见后、将申购家庭的全部资料一并报送辖区政府,四。审批.各区政府收到报送资料后7日内应完成对申购家庭情况的审核审批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在各居委会公示7天。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家庭在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核实清楚、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区政府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五,备案,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审核审批上报的申购家庭材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签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并予以备案.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其核准的面积标准以内的、可按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 不得享受政府优惠 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购买,第二十二条,对各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对象原则上按第十六条确定,申请购房人必须填写,蚌埠市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单位应当对申购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报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正式办理购房手续。予以发放、准购证 经公示有投诉的。单位应当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投诉人和当事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 包括套数,面积 对象等,上报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只能按规定向持有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居民出售住房,不得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居民出售或出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在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销售方案之前销售住房。不得在方案之外以任何方式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管理和销售资金的监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资金、在销售期间、必须专户存储 存储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账户上。经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建设资金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建设工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