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市容,第一节 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二 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四。岗亭。书报亭 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 油饰,第二十条,在设计。建设建,构 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 交通指示牌.标语牌 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 门牌。楼牌等 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 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 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 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 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 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遮阳,雨 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 临街单位 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第二十三条,在设计,建设临街建 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在临街建、构 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 构 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第二十四条。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 栅栏或者绿篱,花坛 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 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 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 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 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