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市容.第一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 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 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五.金属类栅栏 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第二十条,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 门楼牌匾设置位置 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 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 警示功能的牌子.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 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 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设置遮阳、雨 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 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 5米、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第二十三条 在设计,建设临街建 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 第二十四条、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 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 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 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 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开发,改造 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