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六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侧石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立交桥 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无废弃电杆、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 电信,邮政、电力。广播通信,环境卫生.消防,体育、供水 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功能完好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必须征得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对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 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或改建的,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二十八条。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 加工 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 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张贴,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广场、医院周边。商场周边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散发各类宣传品。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新村等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 并负责日常管理与保洁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向车外抛撒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及其他散装货物。煤炭。砂石等,流体的车辆 应当实行密闭运输 严禁各种污染城市道路和空气质量的抛、撒、滴、漏,飘,扬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不得擅自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停放机动车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 广场。公共场所共同划定统一的停车泊位、并设置停车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 排列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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