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区域,第十三条,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由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二 街巷、里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 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机场 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 游览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风景名胜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做到.一,保持市容整洁美观,墙体立面,橱窗无积尘物、无店外出摊,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 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车辆乱停放等行为 门楼牌匾设置规范.完好无损.店面霓虹灯等灯光设施完好、使用音响电器等不得产生噪声污染,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保持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 制止或者提请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 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六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 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全部或部分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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