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城市建筑垃圾第六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城市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承运或自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建筑垃圾倒入规定或经许可的处置场所消纳处置.第七十一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 其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老城区和自然村.其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街道,乡镇 负责收集.第七十二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处置期间。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处置计划,由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处置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 伪造.第七十三条、居民装饰修缮住宅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在装饰修缮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乡镇,申报。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乡镇,负责对收集的建筑垃圾进行运输,处置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运输.处置。自行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处置计划.第七十四条 利用建筑垃圾回填的。由受纳单位或个人向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安排.第七十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竣工,或该项工作完成、后15天内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第七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 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第七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场由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