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管道综合4。13,1.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敷设和检修管道时 不应互相影响,2 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4 13,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4 13,3、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两者的类型 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的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镇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4.13,4。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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