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并监督实施。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 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 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村镇的性质。规划,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二 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三。村镇的交通、给排水、供电.消防,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四.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五 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第十条,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 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 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