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村镇房屋 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 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从集镇。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 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第二十九条.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组织 必须加强村容镇貌。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材料。垃圾、粪便,柴草及其他杂物 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二,爱护环境卫生。及时搞好村镇道路 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三。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 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四,维护村镇道路 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 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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