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 无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越级承担设计 施工任务的,二,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件的,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四。出卖。转借.伪造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项 第 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一 乱堆乱倒垃圾.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 二 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三 损坏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四,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三十六条,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以及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吊销资质证书和对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