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 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 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第十五条,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第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乡、镇 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 平面 立面 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取得选址意见书 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 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七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 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第十九条、乡 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第二十条。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 造型 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