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定期进行养护。维修 确保工程质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 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 一、主干道的车行道,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 三 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五,测量标志。消防栓 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 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十七条,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 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须经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 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 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 五 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 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 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