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 不实行工程招投标 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的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二.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挖掘修复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三,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 妨碍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补交通行费.并处以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违法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退回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对审批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