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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条 承担桥涵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按规范观测,检查城市桥涵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持桥涵设施牢固.整洁、完好.保证桥涵设施的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涵应当设置限载,限高,限速标志,机动车辆通过城市桥涵.应当遵守标志牌的规定.超过桥梁限定荷载的、应当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和速度通过,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装管布线.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禁止在城市桥涵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挖坑取土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通过经批准收费的桥梁,应当按规定交纳通行费,并服从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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