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承担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供电部门应当保证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供电.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禁止损坏.擅自拆卸道路照明设施及其他有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接用路灯电源线路,不得擅自占用路灯线杆,第二十七条、拟建架空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跨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需升降路灯专用线路。动迁路灯线杆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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