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建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 节水 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消防 邮政 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城市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 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 突出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城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州.市,所在地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负责报批的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经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绿地、停车场 公共客运 应急场所、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 城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社区的教育卫生 文化体育 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办公场所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 经城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统一建设、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 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