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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县级城建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减少垃圾产生量.对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在规定的时间内封闭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垃圾.粪便、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收集,清运。处理.其他场所的垃圾。粪便等,由业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运 也可以委托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任意堆放、倾倒、处置。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 实物造型等。二 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 写,画等、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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