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城市建设监察第五十三条、依法成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受城建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 宣传,贯彻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 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察,三。受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五十四条.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 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未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截留和私分罚没物品.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制定文明执法的行为规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第五十五条、城建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得妨碍和阻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城市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成绩显著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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