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七条,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新建 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本规定附表的规定执行。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八条 未列入本规定附表的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托幼机构 体育场,馆 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军事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二十条。建设用地为公众提供永久性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2.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