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 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 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 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 且不小于5 米 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六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 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 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第二十八条,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 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5,W,S 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 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 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 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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