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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 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 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 且不小、于5,米,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 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 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米.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 且不小于5,米,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 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 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 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第二十八条,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1。5。倍。即.H,1,5.W,S,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三 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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