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五条。各类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完善程度、海拔60,米以上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经市规划委员会 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用地.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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