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新建多 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 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 第四十九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 5倍 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 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 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五十一条,多 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