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六十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 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 第六十一条、道路绿化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二。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 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第六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第六十五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六条 沿规划河道范围修建码头.驳岸,跨河桥梁或其他建 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驳岸构筑物前沿应在规划河道蓝线以外,二,河道改道时,新河道未建成之前。现有河道不得填堵、三。通航净空应符合规划要求,第六十七条、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 或两条 以上时,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道中心线至相交道路红线边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 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第六十八条.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二、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三,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四,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道路中线相平行 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 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保证人行道平整,美观,六、管线穿越河道埋设、架空跨越通航河道。随桥敷设,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七 现有管沟 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八.新建城市道路时 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第六十九条,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三 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