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二十三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五,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四条,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市住房保障轮候范围,申请区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区政府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区住房保障轮候范围、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 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 二,复审、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人社,税务 金融等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 对申请人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出具认定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送达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三。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二十六条,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二。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公示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