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五 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 纳入市住房保障轮候范围.申请区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区政府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 纳入区住房保障轮候范围.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二 复审,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 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 对申请人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出具认定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送达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 审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 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二十六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二。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公示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 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