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出售管理 第四十八条。政府持有的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根据资金筹措能力。房源供应量 轮候保障家庭等具体情况.可以按照出售计划。以承租人自愿的原则.面向正在租住住房的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承租人出售 第四十九条。县.市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做好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出售计划.出售计划主要包括小区名称.套数 价格.出售比例等内容。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报省住房保障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度出售计划向社会公布,第五十条,当年申请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套数低于出售计划时、应将剩余房源重新纳入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范围、申请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套数超过出售计划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家庭。其余家庭纳入出售轮候范围.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比例不得超过房源总量的三分之一,可以按照保障性住房房源总量确定,也可以按照小区房源总量确定,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 人才公寓及乡镇教师 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以及单位自行建设面向本单位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等房源不得出售。第五十二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政府建设成本,税费优惠幅度,土地价值等因素 合理确定市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出售.由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进行统一销售管理。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当年房屋销售计划.对应不同的房屋产权单位。由申请人分别向区住房保障部门 市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购房手续.第五十四条、出售保障性住房应签订买卖合同,载明销售价格、购买方式、付款方式,产权性质,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第五十五条,承租家庭可以在租赁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付清全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一次性付清全款、给予一定优惠、可以进行按揭贷款.交清全款取得房屋产权后、下月起不再交纳租金 二,分期付款 付款次数最多分为三次。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总房款的60、并在5年内全部付清,取得房屋产权,已购买部分从购买之日下月停止计租,未购买部分按比例交纳租金.第五十六条 承租人在取得房屋产权前 因经济,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销售单位应退还预付房款,不计利息 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房、另行分配、第五十七条。购房人付清保障性住房全部房款后.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属于出让用地的.购房人拥有全部产权.该套住房及承租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属于划拨用地的.证书中还应标注。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第五十八条,出让用地的保障性住房购房人 住满5年且取得房屋产权后 可以按有关规定将房屋进行转让.划拨用地的保障性住房购房人 住满5年且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取得房屋的全部产权,之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将房屋进行转让,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应对购房人居住年限.缴纳土地收益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购房人凭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九条、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及购房人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偿还贷款本息等费用支出,第六十条.在保证小区正常运转前提下 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将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进行出售.单位自行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项目 其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不得出售,第六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建设的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出租。出售收入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支出,其中,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还可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