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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 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 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 家庭结构等相适应.一般情况下.3人户以下 含3人、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4人户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房源单列 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 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打分排序.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 按照积分高低。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 老,病 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三,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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