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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 制定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二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轮候期内。家庭成员 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 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一般情况下、3人户以下。含3人。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 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 房源单列,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 打分排序.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 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按照积分高低、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老,病 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三、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 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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