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生产和储存设施5,1,一般规定5,1,1、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5、1,2,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5.1,3。丙 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5,1.4,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 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5。1.5。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5。1,6、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 5,1.7,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 5,1.8,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5 1、9、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5 1。10,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5。1。11。外表面温度大于100.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1.12 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