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筑和结构6.1,一般规定6、1.1.甲。乙类生产场所及甲,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大。如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且有爆炸危险 麻原料虽属丙类,但沤麻时易散发有害气体.堆放麻原料的场所如通风散热差,堆内温度过高.则易产生麻自燃现象,在麻纺厂的仓库及堆场中,曾经出现过由于麻自燃而引起的火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光。通风较差、排烟亦较困难,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出入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但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工作有困难 而且威胁地上厂房或仓库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 丙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并列为强制性条文.要求严格执行,6。1。3 条文中所述情况属于高层工业厂房内布置有甲类生产的部分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甲类生产不允许建高层厂房.但在纺织工业生产中.由于生产工艺的需要.有些甲类生产必须布置在高层厂房内,为使厂房既符合生产需要又满足防火要求,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来保证安全生产、并在万一发生火灾时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 所以条文中规定、上述甲类生产部位应按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设置泄压设施。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等安全措施。6。1。4.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大、与相邻设施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但有时因生产工艺需要 需在厂房附近或贴邻厂房储存少量甲,乙类物品。为了安全.应设置钢瓶间放置此类物品、钢瓶间可独立设置在厂房附近,当钢瓶间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小于规定的防火间距时、与钢瓶间相邻的厂房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 如钢瓶间需贴邻厂房外墙设置。为了避免或减少钢瓶发生事故时对厂房内人员及生产设施的影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将钢瓶间与厂房隔开,钢瓶间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是为了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避免泄漏的可燃气体积聚在钢瓶间内,6,1、5、条文中.厂房的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是指厂房的生产部分、即按生产流程完成各道生产工序所必需的层数,条文中,应按其层数及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是指设计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单层,多层 高层厂房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6、1。7,以往纺织工程厂房设计中,对主体结构的防火性能很重视。而有时对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够注意 例如.为解决某丙类厂房中的噪声问题、在吊顶板下部附加了可燃的吸声材料,此材料燃烧时会产生浓烟和有毒气体、成为火灾蔓延的潜在隐患,后来作了设计修改,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故作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