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建筑和结构6。1 一般规定6.1.1、甲,乙类生产场所及甲、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大.如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且有爆炸危险。麻原料虽属丙类,但沤麻时易散发有害气体。堆放麻原料的场所如通风散热差,堆内温度过高 则易产生麻自燃现象,在麻纺厂的仓库及堆场中,曾经出现过由于麻自燃而引起的火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光。通风较差、排烟亦较困难,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出入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但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工作有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厂房或仓库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 丙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并列为强制性条文,要求严格执行、6。1,3.条文中所述情况属于高层工业厂房内布置有甲类生产的部分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甲类生产不允许建高层厂房.但在纺织工业生产中。由于生产工艺的需要.有些甲类生产必须布置在高层厂房内 为使厂房既符合生产需要又满足防火要求 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来保证安全生产,并在万一发生火灾时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所以条文中规定.上述甲类生产部位应按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设置泄压设施、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等安全措施,6。1 4.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大、与相邻设施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但有时因生产工艺需要。需在厂房附近或贴邻厂房储存少量甲,乙类物品。为了安全,应设置钢瓶间放置此类物品,钢瓶间可独立设置在厂房附近.当钢瓶间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小于规定的防火间距时 与钢瓶间相邻的厂房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如钢瓶间需贴邻厂房外墙设置,为了避免或减少钢瓶发生事故时对厂房内人员及生产设施的影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将钢瓶间与厂房隔开,钢瓶间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是为了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避免泄漏的可燃气体积聚在钢瓶间内 6、1.5、条文中。厂房的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是指厂房的生产部分、即按生产流程完成各道生产工序所必需的层数,条文中、应按其层数及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是指设计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单层。多层 高层厂房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6 1 7、以往纺织工程厂房设计中,对主体结构的防火性能很重视,而有时对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够注意,例如,为解决某丙类厂房中的噪声问题。在吊顶板下部附加了可燃的吸声材料.此材料燃烧时会产生浓烟和有毒气体、成为火灾蔓延的潜在隐患,后来作了设计修改.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故作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