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气候区划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建筑气候的区划应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 第2。1,2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系统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两级 一级区划分为7个区、二级区划分为20个区 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应符合图2,1、2的规定.见文后插图 第2。1,3条,建筑上常用的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等21个气候要素的分布。应按本标准附录一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附图1、1至附图1。21的规定采用。第2。1,4条。建筑气候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二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附表,一。至、九.的规定采用.注 当建设地点与本标准附录二各表所列气象台站的地势.地形差异不大、水平距离在50km以内 海拔高度差在100m以内时 本标准附录二所列建筑气候参数、可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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