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 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第六条。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 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七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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