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 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 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第六条、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 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 具体 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七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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