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项、第九条、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 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第十条,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六,规章起草负责人。七。规章完成时间.八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第十二条.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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