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根据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规章草案在立项阶段可以进行立法前评估,法规司可以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十八条.规章的编辑出版和翻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规章的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 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 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第四十条、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起草.协调工作由法规司负责。规章正式发布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发布后抄送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需要共同执行的。应当制定联合规章。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第四十二条,质检总局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法规司可以提出规章修改 废止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所称、日 为自然日、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