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决定与公布.第二十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九条.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规司向会议作说明 也可以由起草司局作说明.第三十条。法规司应当根据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时作出的决定。对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进行修改后,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规章名称 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第三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行。第三十三条.规章签署公布后、要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质检总局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登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质检总局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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