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查.第二十条、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条文结构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四。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五,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第二十一条,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 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 研究论证,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 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第二十四条 规章草案审查稿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后、法规司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填写.规章立法审查意见单、规章草案审查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法规司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司局,一,立法依据不足的。二。规章起草说明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不全面,不明确的,三 制定规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规章必要的、四,有关单位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 六,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七.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第二十五条,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司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 可以再次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第二十六条,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司局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评议.咨询的工作规则,起草司局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考虑,必要时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法规司经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司局充分协商后、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 形成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的说明,经质检总局各单位复核后.提请质检总局局务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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