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查,第二十条,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三、条文结构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四,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五,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第二十一条,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 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二十三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 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审查稿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后,法规司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填写,规章立法审查意见单.规章草案审查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法规司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司局.一,立法依据不足的.二,规章起草说明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不全面,不明确的,三。制定规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规章必要的。四、有关单位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 六。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七。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第二十五条,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 法规司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 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可以再次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第二十六条。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司局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评议,咨询的工作规则.起草司局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考虑 必要时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七条、法规司经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司局充分协商后。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的说明,经质检总局各单位复核后,提请质检总局局务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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