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 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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