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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