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留置。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第八十五条,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第八十六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 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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