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 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 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