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 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 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