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