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 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 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