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 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