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九条 办案机关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 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第十条、向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制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第十一条,被请求国就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提出附加条件.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作出承诺、被请求国明确表示对外联系机关作出的承诺充分有效的、也可以由对外联系机关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时,有关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第十二条.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有关主管机关。外国就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要求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