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查封 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三十九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 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第四十条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 特性 外形和数量等、二 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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