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 冻结涉案财物,第三十九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 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第四十条,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需要查封.扣押 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 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四 有关查封。扣押 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 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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