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负责依法组织编制,修改和报批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据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各专项规划 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和土地用途管制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每一块土地的位置.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市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及修改方案,应当举行听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问题修改的 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修改之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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