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七十九条,土地确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市土地主管部门确权的结果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出租和抵押应当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并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条、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土地的登记造册、由市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享有和行使相应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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