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凡本条例涉及的禁止行为需要追究责任。而法律,法规已有具体规定的 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基本农田界桩或者基本农田标志牌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赔偿重新竖桩立牌所需费用。第九十五条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土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他单位恢复 恢复的费用由违法用地者承担,第九十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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