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第三十一条,土地利用管理应当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加强对闲置用地的管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地保护,开发,利用土地后备资源 提高土地利用率.第三十二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依法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全市建设用地统一进行总量控制.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制订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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