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土地监察。第九十条.土地综合执法机构是市土地主管部门从事土地综合执法的专门机构。依法从事土地综合执法工作。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处理,第六章、土地监察,第九十一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 法规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土地监察专员,参与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九十二条。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用于违法活动的机械,工具,设备等.可以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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