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 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机关 团体、学校 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 单位集体户口 部队集体户口 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 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 简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理各类户口事项。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